国家发改委6月27日正式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确定了政府制定指导价的药品范围及相应的定价形式和内容。此次定价目录、形式和内容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定价目录相比,新目录在定价范围上有较大调整。此次列入政府制定指导价目录的药品总共大约有2400种,比现行目录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主要是因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品种由不到1200种增加到大约2100种。此外,新目录对现行定价目录中《医保目录》以外的国家一、二类新药和没有获得中国专利的新药的定价依法放开,由市场调节。另外,对血液制品,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将现行的部分品种由政府定价改为全部纳入政府定价。在定价权限上,首次将列入2004年版《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剂型的价格,调整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发改委要求《医保目录》内同品种非处方药剂型应与处方药剂型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如果地区之间价格矛盾比较突出时,国家发改委将进行必要的协调。同时,国家发改委将根据SFDA公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目录。
鉴于新旧《医保目录》定价之间有个过渡阶段,通知规定,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在国家发改委定价前,暂授权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临时价格;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中,凡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者制定试销价格。
凡纳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重新调整价格前,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报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后,临时降低在本地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医药经济报2005年第81期)